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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创始人第一任会长耿飚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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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笔会活动剪彩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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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局领导在笔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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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会长毛宝忠、王琳在笔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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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家高山为我会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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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主席书童王文祥在笔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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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书画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农民书画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全国热爱、支持农民书画事业的团体、  个人和农民书画作者、研究者、爱好者和工作者自愿组织的全国性、群众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文化艺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民书画作者、研究者书画爱好者及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贯彻落实党的“三农”政策,践行耿飚同志“永远不要忘记农民,要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的遗言,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我国农民书画艺术创作和研究,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范围内,开展书画艺术活动和国内外文化交流,促进农民书画艺术的发展,同时也努力让中国农民书画艺术走向世界,让世界通过我国农民书画艺术进一步了解中华民族,了解中国农民,了解光辉灿烂的我国民族文化。
第四条  中国农民书画研究会接受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和民政部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在北京市西直门北大街58号金晖嘉园7号楼29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鼓励单位会员、会员挖掘、整理、研究流传在我国民间的传统书画艺术;
(二)调查了解各地民间书画活动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
(三)组织指导各地民间书画艺术团体开展联谊活动;
(四)创办与扶持发展民间书画艺术教育和出版事业,开展农民书画研究工作;
(五)举办书画展览、组织笔会和民间书画公益活动;
(六)组织单位会员、会员交流创作经验和研究成果,组织国际间的民间书画工艺美术交流;
(七)建立民间书画艺术档案,组织整理编著民间书画史志;
(八)选析、评定民间书画作品和研究成果;表彰奖励优秀书画作者、辅导者和研究者,评定授予书画作者书画艺术称号;加强与各地会员和单位会员的联系,维护会员、单位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本会章程,拥护本会宗旨;
(二)具有一定的书画水平,有符合本会要求的作品、著述和工作事迹,在当地书 画界和群众中有一定影响;
(三)需要由本会会员两人以上介绍,或由所在地文化部门、农村工作部门推荐;
(四)单位会员入会,无须介绍人和部门推荐。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凡申请加入本会者,需提前填写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办公室;单位会员由会长办公会审定审核;
(三)由办公室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办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作品、著述可优先在本会办的报刊和出版物上发表;
(四)可向本会申请考评本人作品、著述和授予本人书画艺术称号;
(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六)请求帮助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尽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的声誉、团结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倡导的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本会会员,及在本会担任领导职务者,都应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努力从事创作和理论研究,积极发展组织。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和国家法律,或干扰本会工作、侵害本会正当权益、破坏本会团结,常务理事会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或除名。对情节严重且触及法律者,我会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的职权是:
(一)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四条二、四,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职权;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任名誉职务人员,聘任顾问和艺术委员会成员;确认由会长、法定代表人因工作需要聘任的人员;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会工作,热心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五年,任期超过两届或超过七十周岁的,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文化部社团办审查并经民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民法通则》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代表我会行使法人职权的负责人,是我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我会行使监督、监察、签署重要文件等权利,履行其法定义务;
(二)法定代表人可授权委托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代表我会行使监督、监察、签署重要文件;
(三)会长、法定代表人是常务理事会的召集人和主持者;
(四)会长、法定代表人在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聘任相关工作人员并安排适当职务,然后报请常务理事会确认;
(五)各位副会长各司其职,分工合作;
(六)秘书长由副会长兼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或中止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企事业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会办经营实体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集中之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OO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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